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阚**与中国移动通**州分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案由:侵犯著作权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阚*香诉被告中国移**司徐州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15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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