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家港市**造有限公司与江苏日**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苏日**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制造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日**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为925元,由原告江苏日**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