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北**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8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美**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31元。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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