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诉被告秦**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中**体管理协会已预交),由原告中**体管理协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秦**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北**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原告北**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徐州市**有限公司与徐州市**道办事处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音**管理协会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