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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视台与北京慈**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公司诉被告常**视台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公司于2007年5月17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常**视台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撤回对被告常**视台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公司撤回对被告常**视台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010元,由原告**公司减半负担3505元;其他诉讼费100元,亦由原告**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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