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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鑫网吧(以下简称金*网吧与广东中**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司诉被告金*网吧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司于2006年9月12日以本案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8元,由原**公司按规定减半后负担879元,实际支出费100元由原**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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