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创**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日**限公司、被告高**品有限公司、第三人宁波市**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创**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创**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62元,减半收取2231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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