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沧**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撤回对被告沧**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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