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限公司、被告石家庄**限公司开发区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石家庄**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2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石家**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