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与被告河**限公司、扬州润**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韩**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人为,原告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韩**减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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