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河北创**限公司与山东日**限公司、高阳县**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河北创**限公司与山东日**限公司、高阳县**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382
王**与沧州市**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李**与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李**与河北**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河北农**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王**与张**民事判决书
王**与赵**民事判决书
王**398民事判决书
徐水县**有限公司与迁安**泥管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