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林**撤诉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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