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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北农**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农**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农**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农**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北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河北农**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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