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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水县**有限公司与高建设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水县**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建设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是ZL20082011××××.X号“矩形检查井混凝土砌块”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09年4月15日授权公告,一直处于有效状态,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出于利益驱使,未经许可大量生产并销售。请求1、依法认定被告生产、销售及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拥有的ZL20082011××××.X专利的侵权;2、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或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及模具;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4、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16日,原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矩形检查井混凝土砌块”实用新型专利,2009年4月15日授予专利权,专利号ZL20082011××××.X。专利权利要求1:一种矩形检查井混凝土直砌块,包括顶面、底面、前侧面、后侧面、左侧面、和右侧面,其特征在于:所述前侧面上形成有至少两个凸起部,所述后侧面上成形有凹陷部,其中后一直砌块的所述凸起部顶靠前一直砌块的所述凹陷部内,所述后一直砌块的所述前侧面、所述凸起部与所述前一直砌块的所述凹陷部围成充填空间。原告按期缴纳专利年费。

2013年6月6日,本院对高建设水泥厂产品进行查封,发现有大量残坏产品,进行了拍照,并对厂房内两块完好产品封存提取。

庭审中将本院封存的物品与原告“矩形检查井混凝土砌块“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进行比对,封存物品包含原告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享有“矩形检查井混凝土砌块”(专利号ZL20082011××××.X)实用新型专利权,受法律保护。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经当庭对比,被告制造的矩形检查井混凝土砌块包含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侵权产品。被告应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及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鉴于原告不能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也不能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根据涉案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一)项、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高建设生产的“矩形检查井混凝土砌块”构成对原告拥有的ZL200820116455.X专利的侵权;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高建设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徐水县**有限公司“矩形检查井混凝土砌块”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产品及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

三、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高建设赔偿原告徐水县**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

四、驳回原告徐水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被告各负担2900元,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高建设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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