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福州市江**有限公司、福建省**有限公司、福建省**有限公司、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福州市江**有限公司、福建省**有限公司、福建省**有限公司、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福州市江**有限公司、福建省**有限公司、福建省**有限公司、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50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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