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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胜太电**限公司与长园共创电力安全**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胜太电**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园共创电力安全**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3)珠中法知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南京胜太电**限公司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南京胜太电**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上诉人南京胜太电**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南京胜太电**限公司多缴纳的上诉费5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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