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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世**限公司与广东**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技有限公司(下称世**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限公司(下称雅**司)及原审被告李**、厦门**限公司、江苏**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4)佛中法知民初字第25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裁定认为,本案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根据雅**司提供的公证书等初步证据显示,其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位于广东省佛山市标识有“华艺装饰材料物流城”、“新恒新装饰五金”字样的商铺购买了本案的被诉侵权产品,并同时取得了收据、送货单、名片等相关凭证,在印有“新恒新装饰材料经营部、李可乔”字样的名片中标注有“地址:佛山市”。根据工商行政机关的相关登记资料显示,上述地址即是李**经营的佛山市源新恒新装饰材料经营部的经营场所。因此,广东省佛山市是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地及被告住所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世**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世**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上诉人诉称

世**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民法院审理。主要事实和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雅**司诉称涉案产品的制造地为浙江省温州市,即浙江省温州市是侵权行为地。同时,本案的多名被告位于浙江省温州市附近。从节省司法资源和有利查明侵权事实的角度考虑,应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雅**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李**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及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最**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拥有管辖权。虽然世**司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也享有管辖权,但雅**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综上,世**司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民法院审理,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世**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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