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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责任公司与东莞市**计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广州市**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具厂)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东莞市**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再审申请人金**具厂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广东省**民法院(2013)穗中法知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2、改判驳回优**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3、两审诉讼费由被申请人优**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一、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不构成专利侵权。为此,金**具厂提供公开日为2008年2月13日,公开号为CN101124376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作为对比文件。二、由于涉案专利既没有新颖性,也没有创造性,金**具厂已经向国家专利复审委提出宣告专利无效申请,请求终止一审生效判决的执行。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子公司未进行答辩。

本院审查期间查明,2014年6月24日,国家专利复审委作出第2314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一审涉案201020615478.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权利要求1-5无效,在权利要求6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金**具厂申请再审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因此不构成专利侵权。而国家专利复审委根据其提供的公开日为2008年2月13日,公开号为CN101124376A的对比文件审查后,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仍在权利要求6的基础上继续维持该专利有效。由于一审时,专利权人优易电子公司主张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为权利要求2、3、5、6,同时确认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权利要求2、3、5、6的保护范围,构成侵害专利权。现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5虽然被宣告无效,但是权利要求6依然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由于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的保护范围,依然构成侵害专利权。金**具厂主张自己使用了现有技术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此外,由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6已经过国家专利复审委审查,并维持专利权有效,具有一定的稳定性,金**具厂请求终止一审生效判决的执行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金**具厂的申请再审的事由不成立,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广州市**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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