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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限公司与某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限公司诉被告谢**邻接权侵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广东**限公司于2005年12月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广**限公司承担,其余5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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