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限公司诉被告谢**邻接权侵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广东**限公司于2005年12月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广东**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广**限公司承担,其余5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