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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与被告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海**管理处是2009年5月24日由西**道、劳动社区参与组织召开的业主选举大会,共选出十五位小区代表,当时有派出所的干警参与维持会场,并由劳动社区派人监票、唱票和计票,既严肃又合法。第二天还向小区公示选举结果,并由最高票的徐**当选主任。当年6月1日以没有候选人和不记名形式选举一位代表负责人(组长),结果由原告林*一人全票当选。2010年8月份徐**背着业主和上级政府,私下与劳动村、鑫**公司、海**公司(徐**的私人公司)等三个单位私签一份内容纯属诈骗性质的《协议书》。《协议书》载明:(1)由海**管理处向鑫**公司高薪聘请两位高级顾问年薪几十万元,但该顾问从未露过面;(2)在政府给海城的资助款中扣除60000元为徐**的(海富城)私人公司办理资质证;(3)政府每年拨给海城新村的补助款先到鑫**公司的帐户后,必须于七天内转划入徐**的海**公司的帐号。该《协议书》泄露后,广大业主反映哗然,小区代表组长林*受大家之委托与另外三个小区业主覃**、钟*、俞*等四人前往深圳市信访局反映该情况,几天后西**道办即发函,终止该《协议书》,管理处主任徐**等人暴跳如雷。于2010年9月2日向30多位业主发出邀请书。写明9月3日下午三点召开扩大会议。当天代表人依约陆续进入会议室之后,即由预先布置好的20多位治安员把住大门,准入不准出,会议开始后,徐**恶狠狠地指责参与上访的四个人,并宣读上访书内容和亲自印发上访书给每个代表,声言由于原告等人的上访,致使他们损失了三百多万元的政府补助金和即将到手的十万元现金被冻结,一定要林*赔偿并当场宣某除林*的代表组长资格。随即徐**的丈夫吕*也大声用极其粗野的语言辱骂原告,并挥拳出手,幸被代表们挡住,才未得逞。接着徐**的丈夫吕*和胞兄徐**等人又乘乱将参与上访的俞*(已另案处理)痛打在地,后由代表们救出送往西**院,住院两月余。徐**当晚即派两人到原告家里进行恐吓,威胁说要小心子孙后代。此后,还有人打电话告诫原告夜晚要小心安全。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精神压力。上述事实,原告依据**务院2005年第431号令,关于信访条例第46条、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处分。《民法通则》人身权第4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使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称号。如果受到侵犯,受害人有权要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且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5章第43条,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6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老年人、捏造事实诽谤老年人或者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原告年过七旬,为人清廉公正,热爱公益事业,深受小区广大业主爱戴,是位退休企业家,于2009年小区选举代表时获得三十位候选人中的前三名。由于管理处违法人员的恶劣行为,业主深感痛恨,特此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向原告作出书面赔礼道歉;2、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0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称,1、原告起诉不实,起诉状的内容完全是对被告的无端指责。被告为徐*甲设立的合法企业,因海城新村为90年代建成,一直存在管理不善、设备陈旧落后的问题。2009年5月24日,由西乡街道办和劳动社区居委会主持进行小区全某主选举产生小区负责人,当时徐*甲以最高票当选,徐*甲的任命是经全某主选举的,之后的办公人员均得到劳动社区的确认,由推选的业主对小区业务自行进行管理是尊重了全某主共同的意愿,并得到居委会的同意。管理处成立后,在街道办、居委会指导协助之下,为了将小区纳入正规的物业管理,贯彻宝安区推进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在2009年5月15日由街道物业办和居委会主持召开业主代表大会,要求理顺物业管理,并说明成立物业公司要具备资质,否则得不到上级的扶持和资金的支持。为此,管理处在2009年11月8日、11月21日两次召开第十、十一次业主代表大会,决定徐*甲无偿借用其成立的物业公司营业执照,供小区管理处使用。因海**业公司不具有物业管理资质,经会议讨论并经比价,决定挂靠鑫梓润物业管理公司,该两次会议记录均有原告作为代表签字,根本不存在原告起诉状所述的私下背着上级政府签订顾问协议的问题,并且该顾问协议得到了居委会的确认。该顾问协议签订后,在居委会和街道办的支持下,海城小区取得了政府配套资金,于2010年3月开始实施围合公共设施改造,这项与全某主有利无害的工程正是因签订了顾问协议挂靠鑫**公司才得到了政府的认可,但该份顾问协议因原告等人的投诉、举报,最终于2010年9月2日被通知终止。但是被告在此要强调,海**业公司没有得到任何好处,没有收取任何费用,没有从政府配套资金转过任何一笔帐。2、海城新村管理处为业主自治的管理处,在其管理期间,小区取得的成就全某主有目共睹,被告没有谋取任何私利,管理处在接手原物业管理公司时,因欠下治安员债务,是从负债开始经营,每月仅收取每平方米0.3元的卫生费,靠管理处全体人员共同努力及全某主的支持下改变了脏乱差的局面,并借用物业公司资质取得政府配套改造工程的资金。但是原告等人的无端猜疑和不断投诉,顾问协议被终止,政府停拨后续改造资金,部分业主对管理处难免有所指责。为此,管理处在2010年9月3日向30多位业主发出邀请书,以图解释政府停拨资金的原因,却遭到原告等人的无端指责。因原告年岁已高,管理处始终对其容忍克制,与其没有发生过正面冲突,更不存在害人、对其恐吓威胁的情况,因管理处没法说服该位业主和其他业主,取得他们的支持,继续开展管理工作确有难度,在街道办、居委会的协调下,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海城新村管理处于2010年1月1日退出该小区的管理。经查帐清算,2011年3月8日管理处向接管某公司办理交接,将节余的71万余元全部移交给宝源**公司。被告是徐*甲无偿提供营业执照供管理处使用的,没有参与该小区的实际经营,徐*甲与原告同样都是小区业主,本应为了小区业主的共同利益,并经会议表决同意挂靠物业公司,以谋取共同发展,没有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以及精神损害,被告更无理由向原告赔礼道歉,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24日,在西乡街道劳动社区参与组织召开的业主选举大会,选出海城新村小区负责人徐某甲,并成立海城新村管理处。同年6月1日业主代表选举原告林*作为业主代表组长。2010年8月,某公司与深圳市**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宝**区居民委员会的见证下签署《海城新村物业管理顾问工作合作协议书》。原告林*认为该协议侵犯了业主权益,向深圳市宝**管理办公室投诉,西乡**理办公室于2010年9月2日通某富城**限公司终止了合作协议。

另查明:某公司由徐**、岑*、邹*共同出资于2006年8月15日成立,徐**为法定代表人并任职执行董事。

以上审理查明的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顾问工作合作协议书、终止顾问工作合作协议函、公司登记注册资料、上访登记材料、小区负责人选举结果报告、小区管理处办公室组成人员申请书、业主代表会议记录、交接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人格尊严,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应受我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民法调整。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侵犯自己的人格权。对于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必须符合四个条件:侵权人的行为须是违法行为;侵权的结果须具备客观的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人须具有主观过错。原告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有客观的损害事实发生,其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林*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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