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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曾**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因与被上诉人曾**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2)穗越法民三初字第3035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原告诉称

林**一审诉称,我方是座落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路东船上街8号(东**)2705房的共有权人,曾**是上述东**101房、202房、301房的产权人。2011年10月起,曾**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对东**地下一层至三层进行装修,将原用混凝土做的走火通道改为用钢板做;为了违法建造电梯,在负一层的电房通风口建造水泥楼板,缩小了电房的通风口,并将二、三层的横梁削薄;为了悬挂招牌,将首层的横梁打穿,从首层的房屋内向外伸出75条钢管。曾**的上述行为,损坏了房屋的结构,使涉案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侵犯了大楼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我方请求法院判令:1、曾**立即停止对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路东船上街8-14号东**地下一层至三层房屋拆除横梁、走火通道等施工行为,停止侵权,恢复原状;2、曾**聘请有特种专业资质(结构补强)的施工单位对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路东船上街8-14号东**地下一层相应部位首层至三层破损的梁、柱、负一层三四轴+CD轴,用镀锌钢管支撑木夹板面铺混凝土部分进行加固、补强修复,费用由曾**负担;3、曾**拆除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路东船上街8-14号东**地下一至三层房屋内违章加建的电梯;4、曾**拆除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路东船上街8-14号东**一层从房屋内向外伸出的钢管,对一层外墙横梁、楼板恢复原状或加固维修。

一审被告辩称

曾**一审辩称,不同意林**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林**作为2705房的业主,我方与林**相隔24层,我方装修行为没有影响整栋大楼整体安全的情况下,林**没有权利提起本案诉讼;2、我方的装修行为没有改动该栋楼房的主体结构和承重横梁,没有影响整栋大楼的安全;3、我方也是该楼房的大业主之一,是不会做出违章的行为,损害自身的利益。

原审经查,2012年10月26日,广州**市管理局向广州盛**限公司发出《关于设置招牌的复函》,内容为:你公司申请设置户外招牌有关书面材料已收悉,根据有关规定和市城管委的要求,函复如下:同意你公司在越秀区大沙头路东船上街12号设置“盛*”的招牌一块,有效期自2012年10月26日至2013年10月25日止。一、设置项目:户外招牌一块。二、设置内容:“盛*”。三、设置位置:越秀区大沙头路东船上街12号。四、设置规格:15米×80米。招牌设置应符合《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和《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严格按照招牌设置规范设置,不得发布审批规定以外的内容,并且确保招牌安全耐用、牢固防腐,并定期进行检修、维护,保持美观、整洁,字迹清晰,无破损、残缺。此路段户外招牌设置位置,必须服从市城管委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要求,在户外招牌设置期间,如有新规划出台,需按新户外广告设置规划,重新办理申报手续,并按要求设置。

2012年12月24日,广州市**术监督局向东山华庭业主发出《关于对东山华庭1-3楼商场非法安装电梯投诉的回复》,其中内容为:你们投诉大沙头路东船上街8号东山华庭一至三层商场非法安装2台电梯。现回复如下:上述2台电梯是由广州市**科技公司于2012年9月13日向越**监局办理了电梯安装手续,我局在审核其电梯出厂合格证明材料以及安装单位资质情况后予以受理,电梯由广东安**有限公司安装。11月22日接到白云街对于上述问题的投诉,我局立即要求广州市机电设备检测研究院停止对2台电梯的验收工作。也就是说,2台电梯虽然已安装好,但未验收合格,因此不能投入运行。如果擅自使用,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将予以处罚。质监局对于电梯的监管工作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确保要安装的电梯出厂是合格的,由取得国家许可的安装单位进行安装,经检验机构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二是加强电梯运行情况的管理。一栋大楼能否安装电梯、在哪个位置装梯,需要规划部门的同意,电梯安装的施工工作也需要得到建设部门的许可,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

2012年12月25日,广东**计院在收到东山**委员会的《关于请原设计单位对东山华庭现楼宇遭违规损坏情况给予专业意见的报告》后,作出了如下答复:第一个问题:2011年12月我院应广州**管理公司及业主的委托,对建筑整体结构进行分析计算,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梁进行加固处理设计,但是否按设计图纸进行了加固施工,设计院不清楚。第二、第四、第九个问题:由于装饰影响结构,业主可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进行建筑整体结构分析计算,是否需局部加固处理,如果需加固处理,应由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政府质检站共同完成施工。第七个问题:结构施工图只需加盖注册结构工程师章。第五个问题:公建室内外装修需向规划局报建,审批同意方可施工。第六个问题:消防布局改变应向建筑消防审批部门(请咨询区建设局)报建。第八个问题:设计院意见,如果装修程序不合法,应由规划部门进行处理。

2013年1月31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白云街道办事处给谭**的《关于回复大沙头路东船上街8-12号1-3层无证施工问题的函》,内容为:您来邮反映的关于东山华庭1-3层无证施工一案已收悉。我街城管中队领导和相关执法人员已多次到现场调查取证,积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到现场联合调查,依法依规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针对东山华庭1-3层无证施工的问题,我街城管执法队早已向区城管执法分局申请停水停电的请示,区城管执法分局也分别发函至区供电部门和区供水系统,并于1月18日对东山华庭1-3层停止供电,1月19日对该地址停止供水。我街城管执法队巡查时发现,东山华庭1-3层业主在首层玻璃门窗内用木板钉住。经我街城管执法队多次现场执法,现在都已经停止施工。我街城管执法队将继续加强该地址的巡查和管理,同时依法依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

2013年3月4日,广州市天誉**客户服务中心给广州市**业主委员会发出《关于投诉东山华庭1-3层违规装修的记录》,该中心记录在2013年1月20日、22日、31日,2月1日、2日、3日、5日、20日、26日,3月1日发现东山华庭1-3层有装修行为,其打电话给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2013年3月7日,广州市天**华庭分公司给广州市**业主委员会发出关于对《请求协助制止东山华庭1-3层违法建设的函》复函,内容为:贵会在2013年3月5日的来文《关于请求协助制止东山华庭1-3层违法建设的函》我司已收悉,对东山华庭1-3层违法行为我司必定尽职履行好物业服务单位责任,协助贵会与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执法,现将目前跟进情况整理如下;1、对商场1-3层业主违规装修行为,我司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取证,多次口头、书面要求该业主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完善报建手续。在我司劝阻、制止无效的情况下,我司继续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投诉,相关记录在3月5日已书面提交贵会;2、在2013年1月18日、1月20日我司配合广州市城**越**局、广州**供电局和广州**公司停止对该业主区域的用电用水,但目前东山华庭1-3层单元内仍出现零星违规装修行为,经我司排查,为该业主自行购买发电机发电、自行用桶在小区以外的区域运水回来使用。此情况我司在2013年3月5日已书面上报广州市城**越**局,并抄送白云街道办事处和贵会。

2013年4月3日,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政府白云街道办事处发出《关于处置东山华庭涉嫌违法施工进展情况的报告》,内容为:东山华庭涉嫌违法施工案在区的统一部署下,在相关责任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遇到不少阻力。现将进展情况报告如下:今年1月15日和1月16日两天,羊城晚报连续对东山华庭涉嫌违法建设和涉嫌违法招牌进行跟踪报道后,及时主持召开了区建设局、房管局、城管局、城管执法分局及白云街道等相关责任部门会议,明确东山华庭1-3层装修工程为无证施工,应采取停水、停电等强制措施;加装电梯违反了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区房管局联合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理;“不锈钢英文字母”属于违法构筑物,应予以立案拆除。1月18日、20日,街城管执法队配合区执法分局依法分别对该物业实施了停水、停电措施,并第一时间对外墙违法设置构筑物及招牌进行了立案报区执法分局。目前区执法分局已完成立案会审批复程序,街城管执法队也已将《告知书》及《行政处理决定书》在1-3层业主拒绝到执法队签收的情况下邮寄送达,并于3月27日下午在施工现场张贴《公告书》。如果该业主在规定时间内不予整改和自拆,我街城管执法队将依照法定程序向区执法分局申请强拆。但是,在停水停电后,我街守点巡查人员发现该业主通过自备小型发电机及自带塑料桶装水供水,仍在室内违法施工,并派人把守,反锁出入口,不让执法人员进入。我街多次跟业主联系,要求其开门让执法队员进入检查执法,均遭到其无理拒绝。在多次交涉无果后,我街联合区执法分局、区城管局、区建设局、区规划分局、区房管局、街派出所、街工商所、街司法所等相关职能部门采取了强制破门进入执法检查措施。经现场检查发现,首层北面第二间商铺已用槽钢搭建大约30平方米阁楼。街城管执法队立即对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工,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整改拆除。但规定时间期满后街城管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检查时,发现大门紧锁,里面有发电机声及油漆味,无法确认加建阁楼是否已自行拆除。我街准备再次采取强制破门措施时,受到业主的电话警告,声称如未经其许可,擅自破门而入,将通过法律途径把带队负责人告上法庭。目前,该业主依然我行我素,闭门偷偷施工,执法人员无法进入了解情况及控制违法施工。对此,街城管执法队多次向区执法分局书面汇报执法情况,分局回复要求立案上报,但鉴于依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城管执法队强制破门进入执法检查的权利,导致街执法队无法进入该物业内检查及取证立案。由于该案多次被媒体曝光,其他住宅业主对该址的无证施工反应强烈,多次到市区信访投诉,影响较大,据了解,近期住宅业主准备到有关部门上访,故建议区里是否可以成立专责处置小组,协调相关责任部门,切实解决入屋执法难及处置自备电机发电、自带水源供水施工的问题。

2013年5月13日,广州**秀分局向广州市**业主委员会发出《关于信访问题的复函》,内容为:你们的信访材料收悉。据你们反映,东山华庭1-3层业主在装修施工时存在破坏楼房结构、擅自加装电梯等涉嫌违法建设行为,严重影响大楼住户的居住环境及相关权益,城管部门已多次立案,但我局至今未出具定性意见,现提请我局依法履行职责。经办理,现函复如下:一、根据2009年9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五条、2011年8月9日公布的《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第四条、2013年3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四条和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及职能分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并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建设行为独立行使处罚权。规划部门只对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认为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或者重大、复杂难以定性的案件,根据城管综合执法部门的要求,提供规划定性意见。时至今日,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职能对上述涉嫌违法建设进行查处,我局并无收到由越秀**执法分局送来关于上述涉嫌违法建设的定性案件,所以不须出具规划定性意见。二、东山**委员会曾于去年到我局信访反映上述涉嫌违法建设问题。经派员到现场查看及认真办理,我局于2012年11月22日以《关于信访投诉问题的复函》答复东山**委员会。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五条、《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上述涉嫌违法建设应由城管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同时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和职能分工规定,我局以《关于信访投诉问题的转办函》,将你们反映的问题转越秀**执法分局处理。三、关于你们信访反映上述涉嫌违法建设的问题,我局予以高度重视,无论是区政府、城管综合执法分局还是街道组织的多次的工作、协调会议,我局均派主管领导到会参与研究,并对该涉嫌违法建设认真提供规划处理意见,对处理上述涉嫌违法建设问题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下一步,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能分工,严格履行城市规划管理职能,继续积极配合区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处理和解决你们反映的有关东山华庭涉嫌违法建设问题。如果你们对以上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广州市规划局请求复查。

同日,广州**秀分局向东山**委员会发出《关于东山华庭业委会转来的投诉信访件的回复》,内容为:关于您反映的东山华庭1-3层业主对其2900多平方米商用场地无证施工、打断横梁、私装电梯等问题的信访材料已收悉,我分局十分重视,立即转白云街执法队查处,经白云街执法队查核,现将情况回复如下:一、基本情况,东山华庭位于越秀区大沙头路东船上街8-14号,是一栋32层的商住楼,其中,1-3层业主为曾**,建筑面积为2910.3933平方米。二、违建情况及处理过程,曾**于2011年10月起对1-3层物业进行内部装修,施工单位:广州市**程有限公司。该工程施工项目为进行内间隔、安装水电、打断二楼楼梯梁、占用部分通风井加装电梯等,由于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11年11月8日,白云街执法队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对施工现场进行查封。2012年8月1日,东山华庭业委会、天誉物业管理公司、东山华庭1-3层业主代理人等三方人员在东船上居委会、白云街执法队见证下协商解封施工现场,同意业主仅对被打断的楼梯梁进行加固维修。该业主在加固维修过程中,白云街执法队多次检查均因业主关闭大门、里外上锁而无法了解室内施工情况。经多方协调,并征得业主同意后,于2012年9月18日,执法队进入现场检查,发现该业主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除加固施工之外的室内装修工程,并在南侧修建电梯房,尚未安装。执法队立即发出《责令限改通知书》,要求其停止施工,2012年11月19日,白云街道组织区相关职能部门强行剪锁进入检查时,在南侧已安装2台电梯,二、三层停工,首层局部装修。但该业主于2012年9月底起,先后三次提供了10份租赁合同,声称: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租赁户自己请人装修,施工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不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为由,关闭大门,在室内进行装修。白**办事处、区城管执法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建设和水务局多次联合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2012年12月底,该业主已停止了东山华庭1-3层的装修施工。我局已就打断二楼楼梯梁、占用通风井问题发函至区房管局,由房管局依职权处理。已就装修施工面积问题发函至区建设和水务局。1月7日,区建设和水务局回函称:该工程达成应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规模而未向我局申领施工许可证,请贵局按照“无证施工”工程进行完备查处。由于东山华庭1-3层业主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施工,我局已向供水、供电部门发函要求协助停止大沙头路东船上街8-14号1至3层内供水、供电。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一、本案是因林**认为曾**对自有物业内部改造危及大楼安全,侵犯林**合法权益而引起的纠纷。林**是东山华庭2705房业主,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林**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二、根据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1年9月28日批准的《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第三条规定“在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对违法建设的查处适用本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区城市规划部门和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应当自发现违法建设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调查取证,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交由城市规划部门处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市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处理,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对于群众投诉的违法建设,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八条规定“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依照《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应当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对难以确定当事人的违法建设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可以以通告形式告知。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当事人应当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第九条规定“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且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下列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当事人逾期仍不拆除的,由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报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强制拆除:……前款规定以外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拆除决定的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拆除违法建设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另《广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违法建设,包括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三)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已满,或使用期未满但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需要,城市规划部门已作出提前拆除决定而未按期拆除的;(四)擅自改变建(构)筑物使用性质的;(五)越权审批和其他违法审批建设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建设的。”,从上述规定来看,对原告主张的、应由被告拆除的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路东船上街8-14号东山华庭一层从房屋内向外伸出的钢管等建筑物是否属于违法建设的情形问题,依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的规定,应由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负责处理,而其余改建、加建的部位因与上述需由行政机关处理的部位相关联,不宜单独处理。因此,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林**应向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和解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林**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林**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我方认为,一审裁定没有法律依据,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明显偏袒曾**,已不适宜审理本案,此案应由广州**民法院提级审理。一、曾**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违法装修建设造成共有部分损坏危及房屋安全,作为业主的我方提出诉讼要求恢复原状等的,属于业主共有权纠纷。现已查明,2011年10月起,被上诉人委托广州市**程有限公司进场进行装修,装设电梯井,层数为3层,高度为12.5米,面积为11.88平方米,该电梯的加装占用了大楼的楼梯间和物业备用电房进风井,为此擅自切割钻断梯梁。2012年8月,被上诉人以进场修复大梁为名,不仅未按原设计单位出具的《加固方案总说明》修复,反而加装两台电梯。2012年9月18日,经白**城管执法队检查发现,被上诉人在东山华庭南侧修建电梯房,自云街道城管执法队并发出《责令限改通知书》。2012年11月19日,白云街道办组织区有关职能部门强行剪锁进入检查时,发现在南侧已安装2台电梯,白云区执法队己对未经规划许可加装电梯进行立案调查并上报,立案号为穗综越立字(2012)1530010。2012年12月,被上诉人以广州盛**限公司名义在东山华庭西、北边外立面首层框架大梁位置垂直上打出300多个直径为20CM左右小洞,并挂了75个无缝钢管,突出外立面达1米左右。从上可见被上诉人的上述行为显然违反了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损害了包括上诉人在内的全体东山华庭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八十三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任何东山华庭业主均有提起诉讼。根据最**法院《民事案由规定》此应为“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中“(2)业主共有权纠纷”。对于上诉人的起诉,法院必须依法予以受理。二、一审裁定认为需向行政部门申请处理而驳回起诉无法律依据。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广州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建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曾**擅自拆改、破坏承重结构、私装电梯及破坏建筑物外立面装设户外广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建设。上述法律、法规并未规定违法建设必须先行政处理,否则不得民事起诉。曾**的违法建设既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受行政查处,也构成侵权行为,业主可以民事诉讼,两者并行不悖,选择权在业主手中。原审认为0应0由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没有法律依据,该裁定书也未列明这一明确依据。三、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起诉完全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条件,一审法院也受理了本案,历经两年多的审理(其中包括两次开庭),一审法院在大大超过法定审限的情况下,竟然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让人难以理解。四、一审法院严重偏袒被上诉人,已不适合审理本案。一审法院自2012年11月15日受理以来,从未告知该案经该院院长批准或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严重超越法定期限。不仅如此,迟延两年竟然违法作出驳回起诉裁定,至少存在与行政部门互踢皮球嫌疑。同时,在起诉时,我方向法院提出了先予执行申请,一审法院居然也置之不理。曾**继续违法施工危及东山华庭近千居民生命健康安全,法院有必要裁定禁止其继续违法施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2013年5月22日,鉴于曾**还存在阻扰法院调查取证的严重情形,我方当庭提出要求对曾**进行民事制裁及颁布禁制令。法官当庭说研究后告知。可在此之后没有任何回应,而曾**却变本加厉,从二楼、三楼小门入口装修,引起了广大业主的更大恐慌。为此,我方在6月6日又申请该院依法裁定其停止施工,并对之前妨害法院调查取证的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可直到最后,该院对此竟然不予理会,严重损坏司法权威,客观上便利了曾**的继续违法建设,严重损害了我方等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一审裁定于法无据依法应予撤销,一审法院难以公正审理本案,应由贵院提审。上诉请求:l、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提至广州**民法院审理;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曾**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林**提起本案民事诉讼,是以曾**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对东山华庭地下一层至三层进行装修,将原用混凝土做的走火通道改为用钢板做,为了违法建造电梯,在负一层的电房通风口建造水泥楼板,缩小了电房的通风口,并将二、三层的横梁削薄;为了悬挂招牌,将首层的横梁打穿,从首层的房屋内向外伸出75条钢管等行为损坏了房屋的结构,使涉案房屋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侵犯了大楼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曾**的上述行为实际涉嫌违法建设,而是否属于违法建设以及如何处理,按照《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的规定,应由综合行使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机关负责处理。因此,本案所涉事项属于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林**应向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处理和解决,而且,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际上已经介入并着手处理。此外,如上所述,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林**请求将案件提级至本院审理,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原审处理并无不当,予以维持。林**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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