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与张**(张**)、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做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梨郭*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张**(张**)给付1405.00元,案件受理费250.00元,执行款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已扣划被执行人1705.00元并已给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梨郭*初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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