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刘**、杨**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郭*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刘**给付执行款3158.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刘**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法院对本案本次执行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裁定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梨郭*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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