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郭*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刘**给付执行款3158.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刘**现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法院对本案本次执行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裁定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梨郭*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