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尹**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王**负担250元,退回原告王**2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姜*与冯*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许**与王**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任**与尹**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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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张**(张**)、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