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罗*、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对被告罗*、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张**负担250元,退回原告张**2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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