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梨梨民初字第4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3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金钱请求,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梨梨民初字第40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