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刘**与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刘**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刘**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张**、刘**负担175元,退回原告张**、刘**1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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