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刘**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刘**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张**、刘**负担175元,退回原告张**、刘**1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张**与刘**、杨**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柴**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潘**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姜**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孙*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郭*、郭*、郭*与刘**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赵**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