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郭*、郭*、郭*与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梨榆民初字第368号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4万元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梨榆民初字第368号判决书本次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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