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郭*、郭*、郭*与刘**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郭*、郭*、郭*与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11月14日作出(2014)梨榆民初字第368号判决,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4万元及利息。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梨榆民初字第368号判决书本次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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