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李*负担250元,退回原告李*2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王**与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侯**与闫**、闫玉石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邓**、马**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吴长发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蒋**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中铁**限公司长平改建扩建CP04标段项目经理部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李**、刘**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