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被告邓**、马**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退回原告2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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