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因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3)梨孤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31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上述款项全部给付完毕。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3)梨孤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执行费50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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