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珍诉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蒋*珍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蒋**负担250元,退回原告蒋**2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王**与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吴长发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李**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罗*、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中铁**限公司长平改建扩建CP04标段项目经理部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李**、刘**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与马**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韩*与曹**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