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马**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梨民再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7055.02元、案件受理费3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马**外出打工,查无下落,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马**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梨民再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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