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250元,退回原告李某某2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吕**与张**(张**)、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朱*与程某某、程某某、苏某某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崔中国与赵**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徐**与王**、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项*与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王*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刘家**建材装潢商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焦**与信凤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执行结案裁定书
孙**与陈*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