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刘家馆镇海利建材装潢商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诉讼主体有误,原告张**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原告负担685元,退回原告68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