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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梨**验小学、人保梨树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验小学、中国人**有限公司梨树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350元,退回原告赵某某3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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