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能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李**的起诉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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