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曲**与黄*、黄**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曲**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曲**负担250元,退回原告曲**2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张**与刘家**建材装潢商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焦**与信凤香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贾**、贾**、李**、四平辽**一小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赵某某与梨**验小学、人保梨树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彭**与吉林红**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温**与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