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于敏*与于*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后开始执行。被执行人于*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张**7663.1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0元,合计7863.19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四平**民法院的(2014)四民一终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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