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林*柏诉被告赵**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3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自己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另250元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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