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孙**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因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梨榆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该案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现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975.00元,执行费50.00元,申请人同意该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梨榆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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