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与被告史强、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彭**与吉林红**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温**与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于*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徐**与于**、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解**与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胡**、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于水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与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