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范**与史*、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与被告史强、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原告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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