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胡**、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诉被告胡**、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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