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诉被告胡**、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李**与孙**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林**与赵**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与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范**与史*、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与梁**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杜**、杜**、杜**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钟**与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倪**、倪**、倪**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付**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