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与被告朱**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钟**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钟**负担175元,退回原告钟**17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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