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四平**民法院作出的(2013)四民一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按协议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四平**民法院作出的(2013)四民一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