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王*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一案,四平**民法院作出的(2013)四民一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执行人按协议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四平**民法院作出的(2013)四民一终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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