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左**诉侯**健康权纠纷一案,双**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作出了(2013)双郊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侯**给付左**赔偿款1,134.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双郊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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