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夏*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刘**与耿**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秦**与被执行人唐**、于**、唐**健康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李**与吕*、吕**、王*、王**、蒋**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陈**与赵**、赵**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诉陆*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吕**与东丰县**板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黄*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中国联合网**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石**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李**与张*、张**、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