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夏*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东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夏*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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