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伟诉被告赵**、赵**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赵**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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