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赵**、赵**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伟诉被告赵**、赵**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赵**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