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张振文诉李**健康权纠纷一案,双**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八月十八日作出了(2013)双郊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给付欠赔偿款7,996.08元。判决书生效后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双郊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杨**与付**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黄**与肖**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宋*与王*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张**与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王**与郝**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刘**与耿**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秦**与被执行人唐**、于**、唐**健康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李**与吕*、吕**、王*、王**、蒋**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陈**与赵**、赵**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诉陆*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