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振文诉李淑杰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振文诉李**健康权纠纷一案,双**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八月十八日作出了(2013)双郊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给付欠赔偿款7,996.08元。判决书生效后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双郊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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