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张**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四民一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2014)四民一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