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四民一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本院(2014)四民一终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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